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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聲明

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代號:135、163)
新北市政府相關業務包括 (但不限於) :(一)投票身分驗證、(二)提供本府分析使用、(三)其他符合地方自治法規所定業務之需要。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代號:C001、C003、C011、C038)
識別類(例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市民卡卡號)、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等。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本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所在地。
(3)對象: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方式: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府委託製卡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將可能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與您接洽聯繫相關業務。
(5)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府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臺端若欲行使該項權利時,請逕赴原申請單位洽詢。
(6)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府將無法進行必要之身分驗證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投票相關服務。
(7)臺端提供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府推動公民參與投票及各項統計運用,本府並得定期查驗上述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8)本府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規範之權利,本府將於修改規範時,於本府公民參與投票系統網頁(站)公告修改之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服務。否則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9)若您確已閱讀並瞭解上述告知事項且點選「我同意」,即視為臺端授權本府於所列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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